菏泽市扶持牡丹产业发展实施办法实施细则

2015-04-09

为促进牡丹基地建设,扶持牡丹产业发展,根据《菏泽市扶持牡丹产业发展实施办法》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促进牡丹基地建设,扶持牡丹产业发展,根据《菏泽市扶持牡丹产业发展实施办法》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
  第二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补贴、贴息、奖励等扶持政策与国家、省、市的有关项目资金不重复享受。

  第二章 牡丹种植基地补贴  

  第三条 补贴范围为2014年、2015年、2016年新增成方连片面积不低于1000亩,且未享受专项贷款贴息的牡丹种植基地。

  第四条 牡丹栽植与育苗地块要相对集中,可合并计算面积,并符合各自栽植密度与相应技术规范。

  第五条 牡丹种植地块相邻间隔距离不得超过100米,且间隔面积不超过50亩。沟、路、渠、固定建筑等不具备客观种植条件的地带,不计入间隔距离、间隔面积。

  第六条 油用牡丹栽植密度不低于2500株/亩,观赏牡丹不低于1000株/亩;油用牡丹育苗用种量不低于80公斤/每亩,出苗量不低于5万株/亩。

  第七条 牡丹种植基地内,间作套种要严格按照牡丹栽培技术规程,以不妨碍牡丹生长为原则。

  牡丹与林木间作,林木行距须在10米以上,遮荫程度不高于40%(郁闭度0.4以下)。

  牡丹与绿化苗木间作,绿化苗木密度不高于150株/亩。

  牡丹与作物套种,作物与牡丹间距不小于20厘米。

  油用牡丹栽植要均匀分布。①对于均行种植模式,最小株距不小于30cm 。②对于大小行种植模式,最小株距不小于30 cm,大行行距不大于120cm,小行行距不小于40 cm。

  第八条 牡丹项目建设前,种植主体须按照《菏泽市扶持牡丹产业发展实施办法》的要求,在 9月30日前向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进行申报,由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批准立项;在10月31日前完成栽植;在11月5日前,向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提交书面验收申请。

  第九条 牡丹种植在10月31日前完成,经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验收合格后,于11月30日前发放第一年补贴资金的30%;第二年,苗木保存率达到90%以上,田间无杂草、管理较好,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要求,经验收合格后,于10月31日前发放剩余70%的补贴资金。

  第十条 牡丹种植项目按照《菏泽市扶持牡丹产业发展实施办法》进行验收。

  (一)种植主体根据项目进度阶段,向县区主管部门和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提出书面验收申请。县区主管部门核实汇总并签署意见后,上报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。

  项目建设完成后提交的验收申请,需附项目实际地块具体位置、四周标志物、地块西南角坐标点坐标、形状图、栽植情况等。

  (二)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各阶段验收,出具相应验收报告,在一定范围进行公示无异议后,将补贴资金以直补卡的方式,发放到种植主体账户。对举报查实的,将及时追缴补贴款项,并进行公开通报批评,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
  第十一条 第二、第三年验收标准按第一年标准进行。

  (一)项目地块因损毁或其他原因导致面积减少,仍达到1000亩以上的,按新核实面积进行补贴;达不到1000亩的,不予补贴;经及时补植达到标准的,可继续予以奖补。

  (二)育苗地块,出售种苗后,又进行栽植或重新育苗的,补贴时限与原种植、育苗地块连续计算。

  第三章 牡丹种植基地建设贷款贴息   

  第十二条 利用贷款新发展1000亩以上的牡丹种植主体,需先向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申请立项,然后向国家正规银行申请贷款。

 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额度:市财政第一年每亩最多承担4000元贷款的贴息,第二年最多承担6000元贷款的贴息,第三年最多承担8000元贷款的贴息。

  (申请贷款的条件、标准、程序参照相关商业银行的具体规定。)

 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完成,经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组织验收合格后,支付当年贷款的贴息。

  建设与验收标准、验收办法,参照基地建设补贴办法执行。 

  第四章 牡丹科研成果奖励

  第十五条 市牡丹科研类基金奖励项目,每年评选一次,评选范围为当年牡丹相关科研成果。

  第十六条 项目主体向县区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,同时报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备案;县区主管部门汇总,并按项目分别提出意见。

  第十七条 经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成果进行奖励。  

  第五章 牡丹产业宣传与花事活动奖励  

 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参加国内外与牡丹有关的花事活动,要于参会前以书面形式向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提出申请,由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审核批准。

  第十九条 花事活动结束后,经批准参加花事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持相关获奖证明材料,向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提出项目申请。

  第二十条 经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审核,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奖励。  

  第六章 牡丹出口奖励   

  第二十一条 对牡丹出口企业的奖励,每年审批一次。

  第二十二条 牡丹出口企业向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,并提交相关有效资料。

  第二十三条 经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审核,依据相关标准对出口企业进行奖励。  

  第七章 牡丹种植专业乡镇、专业村奖励   

  第二十四条 “牡丹种植专业村”牡丹种植面积成方连片1000亩以上,“牡丹种植专业乡镇”牡丹种植面积10000亩以上。牡丹种植面积包括原有和新增牡丹面积。

  第二十五条 11月30日前,相关县区向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,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对“菏泽市牡丹种植专业村”、 “菏泽市牡丹种植专业乡镇”进行认定,市财政部门对相关奖励资金进行发放。

  第二十六条 当年评定的专业村、专业乡镇,奖励资金在当年12月31日前发放。  

  第八章 牡丹深加工项目贷款贴息  

  第二十七条 享受贷款贴息的牡丹深加工项目为《菏泽市扶持牡丹产业发展实施办法》生效之后的新设立项目。

  第二十八条 使用贷款的牡丹深加工企业,须向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提出书面项目贷款贴息申请,并提供相关材料。

  第二十九条 经审核批准的贷款贴息申请项目,贷款落实后,在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监督下,用于牡丹相关项目建设与原材料的采购等。

 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,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审核并落实贷款贴息。  

  第九章 牡丹种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  

  第三十一条 所在县区按相关要求负责牡丹种植基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。

  第三十二条 对1000亩以上的牡丹种植基地,水、电、沟、渠、路、桥、涵、井等基础设施配套须在第二年7月底前完成。

  第三十三条 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结合相关机构进行专项验收,验收结果将作为牡丹产业化工作表彰的一项重要依据。  

  第十章 附 则   

  第三十四条 在原有牡丹种植基地上重新栽植的,不享受市财政贴息或资金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。

 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要加大对现有牡丹产业基地管理力度,自原有牡丹种植基地购进种苗导致原基地损毁的,不予奖补。

 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牡丹产业化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   

(责任编辑:靳红标)